2007年4月2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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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铁路局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判赔
陈煜儒 郭宝林

  行人违章过铁路被撞身亡,铁路部门没有设置安全保护设施,责任归谁?日前,湖北襄樊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因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所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该院审理法官介绍,2006年10月1日下午,家住襄樊市樊城区的董某、乔某母女二人在途经武汉铁路局管内焦柳线时,从涵洞上方的铁路线上穿行,与一趟货运列车相撞。董某、乔某当场死亡。事后,被害人家属向襄樊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汉铁路局赔偿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34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铁路运输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铁路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根据受害人家属提供的事发地段的照片证明,该地段存在安全隐患。铁路运营单位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防护管理上存在瑕疵,对事发地段铁路线路上行人逗留、行走、通过所造成的安全隐患未能有效消除,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武汉铁路局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6万元。现该一审判决已生效。